{{ $t('FEZ001') }}註冊組
{{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5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380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業於111年3月9日函示各大學說明,配合大學考招新制推動,各大學均積極協助高中學生進行興趣探索及瞭解學系特色,惟避免因向學生收費或授予參與證明文件,致學生後續報考校系衍生招生倫理問題,教育部業請各大學確實督導校內學系及相關單位,辦理營隊或相關活動時如涉學習歷程檔案準備或充實,不得收費亦不可授予參與證明方式,以避免違反招生倫理及破壞招生公信。
三、承上,請各校確實配合,倘所辦活動涉及高中學習歷程檔案準備或充實,不宜要求大專院校授予參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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