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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1.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4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非強制)。
2.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二年(重讀計入修業年限,修業年限至多5年)。
4.因學雜費減免同一個年級同一個學期,每人只能申辦一次,故重讀後無法申請減免。
二、申請方式:欲申請者請填寫附件申請書於111年7月29日前掛號寄至11007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236巷15號註冊組收。
三、成績查詢方式:校務行政系統https://vschool.tp.edu.tw/B2K2017/log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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