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教務處設備組
{{ $t('FEZ002') }}教務處|
一、 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11年11月24日科實字第11102005442號函及111年11月25日科實字第11102005501號函辦理。
二、 修正規定除「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第陸點附件四之一「作品送展表」及「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
附件一「國內作品報名表」規定:「指導教師報名時應檢附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基礎核心單元3年內至少 3小
時之修課時數證明」,自113年1月1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即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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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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