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公告訊息

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 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函轉銓 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 險人。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 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 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 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 局瞭解。



{{ $t('FEZ003') }} 2023-10-25

{{ $t('FEZ004') }} 2023-10-25|

{{ $t('FEZ005')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