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旨揭要點第2點規定略以,本要點所稱公教人員係指經由本 府權責機關依法任用或聘派僱用之人員,包含教職員、運 動教練及約聘學務創新人力等;另所稱因公係指給予公假 或動支本府經費者,均包括之。
二、前述因公出國案件依規定均應「事先」報局核定或經本局 簽陳市長核定,倘有臨時因公出國案件,請貴機關學校確 依本局113年7月12日北市教秘字第1133076868號函規定, 於出國前2個月報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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