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請貴機關學校再次加強宣導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恪遵相
關規定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
治團體或活動。」
(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
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
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中立法第9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論上下班時間均不得為
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
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
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
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
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
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
二、檢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
行政中立注意事項」、「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慶
典活動注意事項」各1份,請確實利用各種集會向教職員工
轉達,以維本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避免同仁因不諳法
規致發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有受懲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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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12
{{ $t('FEZ004')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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