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服勤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
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
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但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
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3個
月不超過240小時」控管之;或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
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
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並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
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
以,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
辦理重大專案業務,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人力臨時
調度有困難」,致每日辦公時數超過14小時(不得連續超
過3日),各機關學校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至電子
表單2.0系統填報,俟本處彙陳後於上開系統回復本府備查
情形;另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經機關學校審慎
評估後確有需要者,應由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敘明各該專案
業務之辦理期間及人數、業務內容、每月延長辦公時數需
超過80小時之原因及特殊性等事宜,應事前簽報本府同意
後據以辦理。
{{ $t('FEZ012') }}
{{ $t('FEZ003') }}2025-04-08
{{ $t('FEZ004') }}2025-04-08|
{{ $t('FEZ005')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