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7月1日部法二字第1145843350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
員行政中立法第10條明定,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罷
免,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亦
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
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是以,公務員於公職人員
罷免案進行期間,應嚴守行政中立精神,避免「利用職權
或職務關係」、「動用行政資源」或「使用職銜名器」從
事支持或反對特定罷免案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
三、又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負有管理責任,於選舉委員會公
告公職人員罷免案宣告成立日起至投票日止,請禁止政
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其支持者基於宣
傳、造勢或拜票等意圖所為造訪活動,且應於機關學校固
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支
持或反對罷免活動之告示(參考宣導告示說明:謝絕政
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或其支持者進入辦
公場所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相關活動),以維政府機關行
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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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7-07
{{ $t('FEZ014') }} 2025-09-01|
{{ $t('FEZ004') }}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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