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38條規定,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稱強制險)制度之政策性目標而設置,並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監督之公益性財團法人。
二、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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