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163783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 辦法」第13條:
(一)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20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1人, 隨 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二)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 第2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
(三)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 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 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三、鑑於仍有幼童因園方疏失,致被遺忘在娃娃車內,發生意 外事故,請依前開辦法落實及強化各項幼童專用車安全維護工作,以積極保障幼兒安全。
{{ $t('FEZ003') }}2022-12-08
{{ $t('FEZ014') }}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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