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學務處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120018507號函 轉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8日衛部護字第1120106351號函辦 理。 二、旨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 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
三、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 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 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 說明1份(如附件),請加強宣導前開修正條文。
四、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 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 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 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 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 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 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 第44條) (二)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 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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