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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最新公告

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要求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切結書等文件

{{ $t('FEZ001') }} 學務處生輔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校 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報告事項及本局113 年2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330379222號函續辦(計達)。

 二、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7款規定:「事件管轄學 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三、次查教育部105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 函說明略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 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 

四、爰此,學校於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不得命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質、道歉、撰寫自白書面、簽署權益告知書、暫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另訪談證人或相關人應善盡保密責任,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



{{ $t('FEZ003') }} 2025-10-07

{{ $t('FEZ004') }} 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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