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9月7日新北教特字第1121739117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獎助對象為設籍新北市且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新北市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三、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且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本市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
1.複查學生:已接受圓夢基金受獎之學生:經提送學習成果暨社會參與服務報告書通過審查,且生活狀況仍為家境清寒者,於新學年度繼續提供獎助(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除外),獎助金額比照本計畫公布之獎助金額。
2.新申請學生:每學年度新申請學生:預計以85名為原則,各級別之獎助名額依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以國小45名、國中25名、高中職15名為原則。但各級別實際獎助名額得視申請人數,由委員會專案討論後決議之。
四、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1次,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金,最多得予獎助11年(小2至高三畢業)。
(三)獎助金額:以獎助各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助學費及生活費為主,其獎助金額說明如下:
1.助學費部分:高中職每學期獎助1萬5,000元。
2.生活費部分:高中職教育階段每月獎助5,000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則不在此限。
3.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前1、2款分別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4.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四)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直接撥入獲獎助學生本人所開立郵局帳戶為原則。
1.助學費部分按上下學期撥發。
2.生活費部分逐月撥發。
五、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9月22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繳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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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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