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年11月25日移署移字第11301397482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奠基國家人才培育,內政部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申請對象:
(一)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特殊才能優秀獎勵金、優秀獎學金(前學期學業成績90分以上、無重大懲處)、清寒助學金(前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無重大懲處、具低收及中低收入證明)等四大類組。
(二)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等三大類組。
(三)111或112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3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11及112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四、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2月21日(星期五)起至114年3月14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繳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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