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凡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學校之本國籍學生。
(二)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懲處紀錄。
(三)新生申請標準:請於第一學年度下學期提出申請,申請資格同上述。
(四)本辦法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1.家庭突遭變故(如父母病重或身故)
2.家庭遭受重大災害(如火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故)。
3.家境清寒以致無力繼續就學者(縣市政府列冊之低/中低收入戶)。
二、每校每學期發放2名,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前,繳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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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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