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就讀國內公私立普通中學、綜合高中學術學程及各高級中等學校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等非職業科之在學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
1.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有效證明文件者。
2.持有相關機構核發之失親(雙親;父或母亡故)、隔代教養(含親屬代養)、身心障礙(雙親;父或母)、單親(父母離異)或家庭變故(父母因故無法履行扶養責任或家庭遭受特殊變故等)的有效證明文件(含戶籍謄本)者。
二、請依照頒發要點逕將申請所需相關文件於114年3月28日(星期五)下午4:30前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彙整辦理,逾期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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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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