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校長室|
資格條件
接受推薦參與遴選之人員,須為中華民國現職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特教學校(班)教師或駐校服務之輔導教師、心理師、社工師、職能/物理/語言治療師、護理師(士)、營養師、教官、運動教練等教育工作者(不含代理教師),且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能發揮愛心耐心、去關心協助弱勢學生解決困境,力爭上游,有具體事實者。
(二)能鍥而不捨,積極投入,輔導學生偏差行為矯正,具有愛心熱忱,足以感人者。
(三)能以教育愛心,感化學生、使遭挫折學生再生信心,正向表現者。
(四)能矢志教育志業,發揮教師傳道、授業、解惑成人之美之教育大愛精神者。
(五)從事社團或課外活動相關工作之輔導或指導工作,鼓勵弱勢學生培養及投入正當休閒活動,熱心負責,有具體成效者。
(六)對推行學生品格教育或訓育政策成績卓著,有具體成效者。
{{ $t('FEZ003')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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