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案係立法院業於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並於同年5月4日公布,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下稱微電 車)納管,該條例第69-1條第2項規定,微電車應經檢測及 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 路;同法第4項亦規定,微電車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二、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登記領牌,並投保強 制險,始得行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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