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市府為表彰對本市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本市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特訂定旨揭作業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二、凡設籍本市市民或辦公處所登記於本市之機關團體,且對本市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或自行報名為「臺北市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績優獎」(以下簡稱績優獎)之候選機關團體或候選人:
(一)擔任相關防救災教育志工參與勤(業)務(不含訓練) 達100小時/年以上,且曾參加18小時輻射防護專業訓練或取得輻射防護相關證照(如:輻射安全證書、輻防員、輻防師),以及服務熱心、表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者。
(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予市府,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且有具體成效者。
(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至少1處之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並設有專人(志工)進行導覽或教學,有助於防救災教育之推動。
三、市府將每2年辦理1次績優獎之甄選活動,受理推(自)薦時間由市府環境保護局另案公告,歡迎貴機關學校屆時踴躍推(自)薦報名參加甄選,經由審查會決議之表彰名單,市府將擇期頒發獎狀及獎座予以表揚。
四、餘詳附件檔,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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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8-28
{{ $t('FEZ004')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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