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圖書館|
一、依本府115年7月13日府授資治字第1150131711號函辦理。
二、本府資訊局刻正依「人工智慧基本法」並參照旨揭風險分 類框架,研議修正「臺北市政府使用人工智慧作業指 引」,先予敘明。
三、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如下:
(一)人工智慧系統本身之技術設計缺陷:系統的安全漏洞與 攻擊、缺乏透明性或可解釋性、人工智慧行為偏離人類 意圖與社會價值、人工智慧具有危險的能力等。
(二)部署後操作及人機互動問題:過度依賴與不安全使用、 喪失人類自主性、詐欺與深偽技術濫用、生成違法內 容、用於網路攻擊等。
(三)廣泛社會結構與環境衝擊:企業及國家間競爭秩序失 衡、權力集中與利益分配不公平、人類在經濟與文化上之創作價值受損等。
四、有關「人工智慧基本法」及旨揭風險分類框架之法規調適 情形,數位發展部將另行規劃與地方機關之協作事宜,各 機關如針對旨揭框架所定操作流程(盤點應用情境及識 別、評估、應對風險)有疑義,線上諮詢服務詳如附件, 如有需要請預約洽詢。
五、檢附數位發展部原函、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線上諮詢 使用說明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7-31|
{{ $t('FEZ005')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