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學務處生輔組
{{ $t('FEZ002') }}學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146886號、本局112年2月14日北市教綜字第 11230140302號及本局112年4月19日北市教綜字第 1123036835號(計達)函續辦。
二、請學校依法落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社政 通報」及「校安通報」之即時性及正確性,以提升通報知 能並保障學生權益: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 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下稱校園 性別事件)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社政主管機關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24小時。
(二)據此,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 體,而義務產生之時點均係「第1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 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填具「各類校安事件告知 單」或以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 人員,續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相關規定向教育主管機 關進行校安通報及學校所在地社政機關進行社政通報, 前開各該程序時限合計不得超過24小時,違者依性平法 36條規定處以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三、倘貴校遇有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性平會應依性平法第31條 規定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將處理情 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上傳至「教 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回覆填報系統」進行審核 作業,請貴校務必檢視112年2月以前通報之校園性別事件 是否依限結案,倘調查逾2個月,請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延長調查期限,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 逾一個月。 四、另本局前以112年4月19日北市教綜字第11230364432號(計 達)函知本市各級學校應依班級數規模積極指派教師或校 內人員完成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 並取得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以充足調查人員數量外,本市 教師研習中心將自今(112)年10月份起增開相關研習課 程,持續協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厚植並建立友 善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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