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軍訓室|
說明:
一、參考近年民間學校協助招獲成效,適度調整招生作業費及 加發招生作業費申請基準,另為符國培班執行現況,爰修 訂及刪除部分條文,以利後續推展國軍招募工作。
二、旨揭修訂案適用於114年軍校正期班、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士官二專班、志願士兵(社會青年)等班隊招募成效。
三、本部原113年10月15日國人培育字第1130278584號令同時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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