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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各處室公告彙整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

{{ $t('FEZ001') }} 學務處生輔組

{{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 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 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例如學創人力、生教/生輔組長、 學務主任等處理性平業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 超過24小時: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 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三、依同法條規定:「(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 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 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 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四、倘學校人員違反上開規定,依性平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 幣3至15萬元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 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二)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五、違反事由情節重大者,亦應依性平法第44條規定予以解 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違反第22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者。 (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 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 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六、請於本(114)學年度第1學期休業式前,將上開資訊納入 性平會、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等重大會議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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